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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名称

现代法院职能的产生源于西方分权思想,作为审判机关它行使的是司法权中的审判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和保障但绝不仅仅服务于公权力机关和权力所有者,这不光是审判职能正当行使的基本条件,更是法律在体制框架内的价值得以彰显的最低要求。我们不会质疑这个国家的公权力为人民所授,但作为一名中国人,可能很难理解,自当法律诞生就不只是人民的法律了,他同时也是人民范畴之外的群体的法律,也行是因为我们的历史,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我更倾向于是因为我们所苟延的这个国家的体制。 中国的法院区别于国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无论这些国家的意识形态如何,从中国法院的产生就破天荒地向全世界告知,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因为我们法院的名称就叫“人民法院”,人民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术语,其政治色彩远重于法律属性,之所以在审判机关名称之前有意冠以“人民”,我想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貌似病句的国体已被隆重写进我们的宪法,这应该是全中华法律人的悲哀,虽然大多数人都无从查觉,但我始终这么认为,并非我的职业原因,更重要的是我始终不忘自己是一名法律人。说了这么多,我想说的是,法院,他应该向尚未被异化的法律本身那样,有其独立价值,不该仅仅服务于政治或仅为了满足政治需求而设立,我们不愿看到,审判机关总以人民的立场去审判罪犯,如果这样,中国的法律原则得修改为“法律面前,人民平等,敌人次之。”我们不愿看到在体制之下,人人自危,兴许明天,我们中的某个人将被沦为犯罪嫌疑人,将被“人民法院”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

原告郭文山与水城钢铁集团内部承包合同《代理词》

来源:富迪 作者:耿斌律师 关于郭文山与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重审案的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富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郭文山的委托,分别指派本所耿斌律师为其代理人,依法参加郭文山与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下称“机械公司”)、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重审案的审理活动。因本案系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人仔细阅读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根据案件的需要依法进行了调查,对案件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论证,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代理人认为:郭文山的身份问题是认定本案案件性质的关键;本案的焦点是2002年9月份开始到2006年7月份之间,郭文山在机械公司下属机电工程队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以机械公司的职工履行职务,还是以承包者的身份承包该机电工程队对外自主经营?双方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是一份什么样性质的协议,该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对双方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 代理人现就上述观点,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作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郭文山的身份问题 (一)、根据司法实践,考察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1、是否签订劳工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连续性的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和其职位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就本案而言,机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郭文山签订有劳动合同、为郭文山交纳劳动保险、连续性的给郭文山发放与其“职位”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同时,郭文山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表明郭文山系贵州博宏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直至2009年贵州博宏解除与郭文山的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定郭文山的身份是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不是机械公司的职工。 (二)郭文山身份具有迷惑性的两个问题 1、郭文山在机械公司机电工程队的“队长”职务 从表面上来看,机电工程队队长职务似乎已经表明郭文山就是机械公司的职工,但从本案证据来看,“机电工程队队长”不过是机械公司在与郭文山签订《承包合同》之后,为了方便郭文山对外开展业务而给予的一个头衔而已,因为郭文山承包机电工程队之后,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依然是以机电工程队的名义对外,包括仍然使用原机电工程队的银行账户,所以郭文山需要

价格调控,切忌走向政府定价之路!

来源:富迪 作者:律师 何先武 律师助理 董普丽 五月一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即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然《规定》于小长假期间的执行状况仍令人担忧:一方面,仍然有很多房产商及房产中介机构并未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以各种借口未公示售房信息;另一方面,即使不少楼盘公示了售房信息,但仍存在着公示信息不全,隐瞒部分重要信息的情况,如有的楼盘仅仅标示了在售楼盘的楼号、楼层、面积和每套房子的总价,对于购房者最为关心的单价并没有公示。 《规定》“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售房规定一方面承载着广大民众对于房价回落的深切期望,另一方面有利于抑制部分开发商“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开盘销售中根据客户数量随意加价的行为将被有效遏制。 首先,就《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本身而言,其作为国家房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房地产市场毫无疑问会产生某种积极效应,然而若寄之以大幅度回调房价的高期望,也将陷入不切实际的浮想。毕竟房价的居高不下根源于高度紧张的供求矛盾,绝非一书《规定》略过问题表面使得价格透明化就能深入内部解决问题的,更何况价格能否真正“透明化”还有待考验! 其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业已成为规避新政的“潜规则”。 从目前的施行情况来看,各地不乏有房开商以“高报低卖”,“折扣优惠”,“毛坯”“装修”混卖等花招故弄玄虚,以达到规避新政的目的。房产商规避新政的花招多多,《规定》显现实效的困难重重! 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将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绝不会让《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然该规定在房开商各色花招的规避下是否终究会流于形式而难以发挥实际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近日,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相呼应,中央正着手开展房地产企业成本和利润调研活动,酝酿着出台关于房地产反暴利的相关政策。对于酝酿当中的反暴利规定,暂且不论房企的成本如何合理界定,是否存在暴利,该规定能否顺利制定并推行,单就开展成本利润调研,酝酿出台反暴力规定这一行为本

消除“跑会”,拧紧经费“阀门”

来源:富迪 作者:富迪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及县、区(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2009年6月4日,新版《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甫一出台,很快引来多 方关注。(据《贵州都市报》11月2日报道) 国人开会总会想方设法请一些“大腕”来秀场,以增加会议的级别,抬高会议的份量。好象没有重要人物出场,就不足以突出会议的重要与庄严。如此一来,领导们可有得跑了,这才有了“一年中有1/3的时间没有在开会,就是在去开会的路上。”的怪圈。当然,会议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工作方法,本身没什么对与错。通过开会可以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解决问题,所以,工作离不开开会,该开的会一定要开。但工作并不等于开会,当公共管理陷入“为开会而开会”的泥淖,行政效率的低下,公共财政的浪费,就成了必然。 会议泛滥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和工作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失灵了,到了非得通过文山会海层层加固才能推动工作的地步。“会议成灾”,官员疲于“走会”、“跑会”同时说明,我们的公共管理更多依靠的是领导者个人意志在策动,而不是靠制度在推进。 固然,《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的规定,在理念上具有相当的进步性。但我们的担心在于,如何把握“一般”这个度的问题。要知道,关于制止“文山会海”的文件,我们见的不可谓不多。 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要求“削文山、填会海”,许多地方还出台了红头文件来加以规范,但“文山会海”却并没有“消肿减肥”,反而还呈“恶性膨胀”之势。所以,这个《规则》能否真正将领导们从会海中“解放”出来,还是一个有待检验的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是,要消除领导“跑会”现象,让他们有精力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必须从制度、从机制上着手,从源头上阻截官员的开会冲动。 为此,我们必须强调一个理念——开会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开会一定要求真务实,要对纳税人负责。所以,严格控制各级政府的会议经费很有必要,拧紧会议经费的“阀门”,才能达到消除会海的目的。比如,严格规定会议经费在财政开支中的比例,并严格问责,对会议经费超支的,要追究相关

企业家犯罪案例解读:国企老总触犯最多系受贿罪

来源:富迪 作者:法治周末 一些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但是在处理企业刑事诉讼问题上,却完全是“农民打官司”。企业家要想走得更远,企业要想健康发展下去,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的防范,以此避免出现终局性的败局。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共同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统计了245起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让涉案企业家在法律方面的教训成为后人的前车之鉴。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凸显民企融资困境。而在国有企业老总触犯的罪名中,受贿罪是第一大罪名   市场经济中,企业家无疑是最具活力与创新的要素。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提供产品服务、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然而他们中的有些人在畸变的谋求与追逐中,践踏法律,上演了一幕幕的自我毁灭悲剧。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以这个悲情故事开头,2012年又有近300位企业家黯然离场。   而他们的瞬间落马,不代表其产生的影响会在一夕之间消除。现代企业是除去政府之外的最大的“权力”中心。一个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就是一个帝国,很多职工、家庭都与之牵连在一起。   与普通民众不同,企业的灵魂人物与法律的任何一次对抗和与商业规则的任何一次背离,都会产生巨大的震动。   近日,在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共同举办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会暨企业家犯罪预防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了该机构成立后的首次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专访,对相关问题给予解读。   民企融资难成罪因   事实上,理论界对社会中下层的犯罪或“街头犯罪”研究得比较多,而对“白领犯罪”即社会管理阶层的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企业家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犯罪企业家又是白领犯罪群体中的高端人群。   “在2012年犯罪或涉嫌犯罪的272名企业家中,相当一部分拥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包括地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他们的犯罪状况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张远煌对法治周末

2012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揭晓 当当网违约案等入选

来源:富迪 作者:富迪 当当网取消消费者网上订单违约案   【案件介绍】2011年8月9日,当当网推出的“当当亲子团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促销活动开始不久,当当网以操作失误、录入价格错误为由取消大量订单,仅给予每位消费者30元礼券作为补偿。626名消费者拒绝接受,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律师先后提起59个诉讼,法院受理6个,并对其中一个进行审理,历经10个月的一审、二审,5次开庭,法院判决当当网按照订单向消费者交付书籍。2012年7月,当当网向起诉的原告交付书籍560册,并同意向其他600多位消费者履行合同。   【推荐理由】本案是目前中国最大规模、且消费者胜诉的网络购物维权案件,反映了网络购物违约事件或侵权事件频发,受害消费者众多、分布广,立法和司法保护严重滞后,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本案在一定程度推动有关部门加快网络购物的立法进程,商务部表示将尽快出台《网络零售交易管理办法》。   【专家意见】   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伴随产生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也很严重,这类案件具有小额、多数、扩散性、维权成本高等特征,司法保护效率低下,对不良商家的制裁严重不足。本案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诉讼,虽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但因其群体性特征与当当网的市场地位叠加,案件判决产生的影响性是积极的,对解决类似案件有示范效果,有助于规范网络销售者的行为,有利于完善网购市场秩序。   残障人士促进“残疾人权益”系列诉讼   【案件介绍】残障人士朱明建认为需要以行动来改变各种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推动落实保障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政策。他曾针对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等提起一系列诉讼。2011年11月,珠海公交车司机拒绝给他乘车优惠。他认为珠海公交公司规定只对本地残疾人给予乘车优惠,于是对珠海公交公司提起诉讼。2012年5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珠海公交公司负担诉讼费250元,并给予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2012年下半年,朱明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促使广州塔运营方推出残疾人门票优惠方案。   【推荐理由】公益诉讼最早就是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斗争中诞生并成长起来的。朱明建身为残障人士,以行动来争取残疾人的权益,破除歧视,一次次证明了“权利本来就属于每个人,争取权益要从自己开始”的公益诉讼理念。他以残障之躯担当起各级残疾人保障组织本应承担的责任,用诉讼揭

住房补贴是否应当列入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问题】:我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了15年,去年公司裁员,我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计算补偿金时,我觉得公司少算了。因为公司每月发放住房补贴给我们,数额是按照工资的8%计算。但在计算补偿金时,公司说不能将该补贴计入补偿金基数。请问律师,这笔每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款能否作为工资算入补偿金基数?如果我已经从单位处领取了补偿金,能否据此要求公司补钱给我? 【耿斌律师解答】:这是一个争议性很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有的人认为住房补贴和工资是没有联系的,将住房补贴界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也有的人认为住房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应当成为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我们的意见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都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根据上述规定,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等。 你可以要求公司补钱给你,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何先武:保障房 或成“烫手山芋”!

来源:富迪 作者:律师 何先武 律师助理 董普丽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11月末以前必须全面开工。这位负责人介绍,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 在房市紧张的调控氛围下,对于保障房和商品房双轨制并行的制度措施,调控当局对于商品房的调控趋向是以压为主,压需求,控供给!而对于保障房领域,则是以促为主,土地上的大力支持,财政资金的倾斜!然而却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状况,在高压下的商品房市场,各个房开商竭力想出各色对策来规避政策,房价目前而言虽有已被抑制住的可嘉成绩,但却始终按耐不住蠢蠢欲动的上涨苗头!而保障房似乎已成为了“烫手山芋”,一来单凭地方政府难以完成如此艰巨的建设任务;二来由于保障房市场利润微薄,民间企业无欲介入;三来虽然不久之前出台了政策要求房地产国有企业介入保障房建设,但是介入的国企大多属于“醉翁之意不在酒”。如此,参加保障房的各方主体要么“有心无力”,要么“有力无心”,保障房建设的处境极其可悲! 对于保障房建设这项既劳心又劳力的“政治任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资金短缺是当前保障房建设的最大瓶颈。无可厚非,面对如此量大的保障房任务,资金是任务完成的重要保障。据分析,我国今年要求完成1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工作,所需资金投入在1.3万亿元左右。其中,8000多亿元是通过社会机构投入和保障对象及其所在企业筹集来的。剩余的5000多亿元资金,将由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来筹集。为了支持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中央在原有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80亿元,总投入将近1500亿元。由此,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大部分还需要靠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于房地产调控的紧张氛围中,为了控制“地王”频现,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组合拳,可喜的是,地王时代似乎已经远去,各地土地交易市场较为平淡,成交价走低。但这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出让金大幅度减少也即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那么相应的财政支出也必定随之减少,具体落实到保障房建设的财政支出上无疑只能是有减无增。另据媒体报道,很多地方10%的土地出让金根本难以落实到保障房建设之上。加之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的欲望并不强烈,保障房建设资金瓶颈如何突破始终是个棘手的问题。 在资金短缺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住建部将完成

归东:环境保护法律研究——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视角

来源:富迪 作者:归东律师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在原《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它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是一部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法律。然而由于该法颁布施行已逾20年的时间,期间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类环境保护单行法也陆续颁布或者修订,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陆续出台,《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对环境基本法的修改与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一、 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可以窥见其间不乏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治状况的印迹,这其中的某些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当前的依法治国方略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和指引将来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本人认为,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值得引起我们关注和研究的。 1. 有关环境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事关公共利益,政府应成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1]。应当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要建立环境保护政绩考核机制和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度,细化政府责任、领导者责任和管理责任。针对跨界资源环境管理问题,强化区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 有关排污收费制度。 首先,在排污收费制度中,由于收费标准过低,存在企业治理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这就使得仅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只以罚款了事的责任追究方式对许多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很难起到实效,排污收费制度的激励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这种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也就能够解释今天在某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合法化”、“执法产业化”现象为何屡禁不止[2]。其次,超标排污行为依照《环境保护法》相关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现行对超标排污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只能是《标准化法》中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EIA)法律制度。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需要与《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协调一致,但不宜重复其内容。其次,对EI

何先武:调控重拳,不可依旧打在棉花上

来源:富迪 作者:何先武 、 董普丽 为确保调控目标和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从4月上旬开始,国务院派出了8个督查组,对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等16个省(区、市)等开展专项督查。(其他地方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组将重点检查各地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执行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情况,引导住房需求情况以及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情况。督查组将深入社区听取基层群众意见,深入住房建设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商品房价格、销量,保障房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情况。对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有偏差、不到位的,督查组将督促进行整改。 思而不言,无人知晓你所想;言而不为,万人期待皆成空。政策再好,措施再猛皆徒然,关键在于落实。 为何自去年10月以来央行四度加息、存款准备金率提高至20%的历史高位、限购、限贷、房价目标控制……一茬接一茬的重磅之拳似乎都如同打在棉花上,丝毫未见房价回落,反而蹭蹭往上涨,好像偏要跟重拳对着干似的?原来一套接一套的房市调控措施组合拳大部分真的是打在了棉花上,并没有落到实处,房价却像落在弹簧上似的越弹越高。 地方政府是楼市调控措施的执行者,而对于楼市调控,执行者本身却始终处于一个十分矛盾而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迫于社会舆论和上级政策的压力,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调控火爆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生存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房地产市场,首先是土地财政,其次是税收来源,第三是经济发展龙头,第四是地方群众的就业去向,房地产开发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力量,政府亦不愿断了自己的口粮,将房市往死里打压。 然民众盼房价回落之心急,国家望楼市稳定之心亦切。督查组各地巡查之目的在于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好各项房市调控措施,以促使房价能够理性回归,房地产市场能趋于平稳。三月底各地公布的2011年房价调控目标,唯有首都北京以“稳中有降”的措辞让大家稍稍松了一口气,其余绝大多数城市均将调控目标与地区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联系在一起,言下之意即房价上涨已是必然,目前所能做的只是控制涨幅,这系列调控目标非但没有起到稳定人心之作用,反而增加了民众对房价

耿斌:如何在矿业企业并购中占得先机?

来源:富迪 作者:耿斌律师 2009年山西煤矿整合事件牵动每一个矿产权人的神经,“山西模式”成为矿产资源行业整合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它逼迫我们去反复思考和判断。从本质上来看:山西煤矿整合模式是一场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传递出国家或者是说政府在对待矿产资源利益上态度的变化——政府不再满足于获取象征性的资源使用费,而是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价值,这是在土地使用资源空间不大的情况下,政府图谋的另一具有更大空间的“阵地”。 “山西模式”仅是煤炭行业整合的前奏,不会嘎然而止,而是会顺势推进,其范围也不仅限予山西的煤炭行业,而是会波及全国范围内的整个矿产资源范畴,从而推开我国矿产资源行业整合与控制的大门。在这样的大势下,作为矿权人,我们是否做足必要的“功课”,是我们在未来并购战争中是否具有“话语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决定矿业企业继续生存的必备要件。 如何在未来的矿产行业并购中占得先机?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去准备: 第一、对自身企业作有效的评估,判断企业在未来并购战争中的位置。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要对企业自身状况做一个有效的清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最具竞争力的产品、矿产储量、市场份额、资产优良程度、债权债务、人员结构、企业规模等硬件方面、与当地政府关系的考量、在行业中的影响和排名等软环境的评估,从而决定自身企业该何去何从。 第二、对企业所在地其他相同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并作出详尽的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数量、生产规模、各企业的特点、社会背景、资产结构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聘请专门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行业状况作有效的市场评估。 第三、如果将企业定位于未来的并购者,则应先确立并购的目标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目标企业的产权证明文书。涉及目标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证; 2、目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资料。了解该企业主体资格情况; 3、审查目标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情况。公司权力机构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 通过程序等相关规定以确定本次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

何先武:房价,难以言说之痛!

来源:富迪 作者:律师 何先武 、 律师助理 董普丽 按新“国八条”要求,2011年各城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现已时至三月底,各地政府公布2011年房价控制目标的最后期限已紧紧逼近。根据新“国八条”,全国600多个城市均在公布房价控制目标之列,然而截止至3月25日,全国仅有34座城市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此时距一季度的大限只剩下6天时间。 已经公布2011年房价控制目标的34座城市主要为二三线城市,而一线城市诸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却按兵不动,没有透露任何消息。犹记得去年“激起千层浪”的一波接一波的限购令,均由一线城市牵头,继而在二三线城市推广,一向作为房价调控政策实施的领头军此时却一反常态的静如处子,好似暴风雨来临前出奇的平静,让人不禁有些惶恐! 从一线城市此次对房价调控政策目标上的表现来看,2011年楼市的情况并不比2010年乐观,经过2010年一系列调控措施的重拳出击,虽说房价涨势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控制,然而房价上涨预期却蹭蹭地往上涌,房价并未如理想中的那般乖乖的回落,反而愈涨愈烈,使一直持观望态度的民众渐渐按耐不住,纷纷涌入购房大军中争当房奴,这也使得2011年楼市依然看涨,民众仍然望楼兴叹! 全国诸多城市在房价控制目标出台之事态度上的迟疑或许也透露着政府部门对2011年房价调控政策及目标上的矛盾,一方面,政府部门希望借助于各种调控政策措施的推行能将房价降下来,以慰民生;另一方面,房价的涨降并非政府出台的某项或者某些政策所能决定,而根源于房屋供求关系,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来要求更多的农村群众进入城市,二来进入城市的农村人群的居住问题急需解决,在城市原有人群的住房问题尚未得以妥善解决之前,对于新加入城市生活的农村人群如何安置必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供求矛盾解决不了,房价岂能理性回归? 巨大的需求,有限的供给,舆论的压力……作为宏观调控者,政府出台房价控制目标既要符合基本的经济规律又要兼顾民众的呼声,当局者心中之痛谁明了? 在34个城市已经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中,具体措辞相当讲究,绝大部分城市都以“当地GDP增速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这两个弹性目标为参照,无一提及“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个参考标准。

贵州煤矿行业兼并重组模式及法律风险防控研究

2009年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事件拉开了煤炭行业整合的大幕,是市场选择,还是国家调控?不管争论如何,整合的步伐却没有因为争论而放缓,势在必行。 作为有着丰富煤炭资源储备的贵州,市场或者说政府主管部门该如何选择?现有的煤矿企业该如何提前布局?尤其是企业本身是坐等政策调控,还是选择提前布局?在“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中,如何让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贵州的煤炭行业,是该做准备的时候了……

耿斌:用忧患的意识守护永恒的矿产权利财富

来源:富迪 作者:耿斌律师 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属性,人类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决定着矿产资源需求市场的供求平衡,谁拥有足够的矿产资源储备,谁就拥有对矿产资源市场的话语权,就意味着拥有永恒的财富。这也就导致人类对矿产资源占有欲望的不可控制性,从而引发战争、掠夺等国际重大事件的发生。对已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维护,应对他人对自己掌控的矿产资源的侵害和掠夺,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个人或组织通过国家规定的形式、程序取得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在规定的时间、范围等条件下进行规定形式的开采,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价值回报。但是,因为矿产资源稀缺的本质属性和诱人的利益价值回报,导致各种人员对于矿产资源的争斗从来没有停止过,各种采矿权纠纷层出不穷,随着矿产资源价值的飙升,愈演愈烈,如何有效掌控已有的矿产开采权、如何有效守护已有的矿产权利财富,成为每个采矿权人——“矿老板”必须面对的问题。 作为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必须要用一种“忧患”的思维方式,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从而维护企业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守护属于自己的权利财富: 1、及时关注和合理推断国家关于矿产资源调整的政策信息。 2009年山西煤矿整合的风暴即将过去,“山西模式”成为矿产资源行业整合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它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关于山西煤炭行业整合模式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是非争论,而是要促使我们及时思考、快速应对。不管你愿不愿意,矿产资源行业整合的脚步已经愈行愈近,如何保证自己的采矿权完整、如何守护已有的矿产开采权,如何最大限度的保全已有的权利财富,以一种难以抗拒的方式,成为每个采矿权人不容回避的问题。 我们认为:“山西模式”是煤炭行业整合的前奏,不会嘎然而止,而是会顺势推进,其范围也不仅限予煤炭行业,而是会波及整个矿产资源范畴,从而推开我国矿产资源行业整合与控制的大门。 2、完善自身管理团队,厘清采矿权主体关系,尽可能确保对采矿权的高度控制。 我国矿产资源分散的分布形式以及以私人开采为主的行业特性,决定了采矿权存在各种方式转让的行业诟病,登记的采矿权主体与实际开采人不符的情形大量存在。采矿权主体关系不明导致纷争不断,在现在行业整合脚步加快的背景下,一边是大型企业虎视眈眈、一边是内部无休止的利益之争,使

何先武:矿业“国进民退”的罪与罚

来源:富迪 作者:律师 何先武 律师助理 董普丽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即坊间所称的“非公经济36条”。 “非公经济36条”鼓励与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重要行业,包括能源行业。该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消除非公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创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是一直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行入能源行业的。 近年来,得益于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体中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有统计数据显示:占我国经济总量70%的民营经济解决了90%的就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然而,近来的“国进民退”浪潮却引起了许多有识之士的担忧。 “国进民退”浪潮首先出现在房地产行业。今年4月以来,各地天价“地王”相继出现,有心的人们发现,拍下这些“地王”的,多有“国资背景”,于是,人们惊呼“国资大规模进军房地产行业”。人们的担心在于,房地产行业大规模的“国进民退”,会不会为下一轮的房价上涨埋下伏笔。因为国资大规模囤地、炒地势必会助推房价的上涨。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一轮的房价上涨正与大规模的“国进民退”有关。 “国进民退”风波随即波及到山西,就在山西省宣布煤炭行业大重组决定的时候,该省社科院就出笼了一份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以“国进民退”为特色的山西煤炭大重组的目的是为了治理“官商腐败、矿难多发”两大痼疾。 对于这一论调,社会舆论普遍嗤之以鼻。官商腐败、矿难多发真是民营煤老板惹的祸吗?煤炭国营就能根治官商腐败、矿难多发的局面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要知道,早在煤老板出现之前,官商腐败和矿难依然是存的。在煤老板诞生之后,国有煤矿矿难发生率也没有低于民营煤矿。再则,国有煤矿与政府官员之间也不可能不存在“利益输送”。 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旨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最核心的一个内容就是,各种经济力量无论是国资还是民资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国民待遇”,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理当公平、平等对待,不能有所偏私。然而,现在的事实却是,财大气粗的国有企业凭借资金上的优势,大量吞并民营企业,挤压民营资本的生存空间。而民营企业由于资本的分散性,在强大的国资面前显得过于羸弱,面对国资的大规模进犯,显得束手无策。 早在中央

何先武:保障房建设 路在何方?

来源:富迪 作者:律师 何先武 律师助理 董普丽 五月三号,国资委在其官方网发布了《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把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央企介入保障性住房领域的开发建设是否是一件好事,还有待推敲! 保障性住房是利润的微薄区,难以吸引社会上的资金投入,民企多不愿参与建设是一件不争的事实。据相关人士表示,以广州万汇楼为例,不算利息,万科需要57年才能收回成本。保障性住房极不乐观的盈利模式正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短板,而不令房开商看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却是解决当前我国住房供求关系紧张的重要法宝,是住房建设“双轨制”中不可或缺的一轨。客观而言,将央企引入保障性住房领域的开发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 然而,国资委下发的《通知》是否是继“退房令”之后给央企介入房地产市场悄然打开的一扇窗尚存疑问。去年三月,国资委发布了“退房令”,要求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外,其他78家有房地产业务的央企全部退出房地产行业。然“退房令”下发已一年有多,退出房地产市场的央企屈指可数,“退房令”陷入执行难的困境。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历时一年的央企“退地”博弈终于收官。伴随5家央企被国资委特批,允许做地产的央企由此前的16家,扩至21家。据悉,鲁能集团、中航工业、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和新兴集团将获准保留地产业务。 国资委在“退房令”上的“有令不紧”“有禁有放”的纠结表现尤令人匪夷!经特批,允许做房地产开发的央企由此前的16家扩至21家,禁令口子一开,再加上鼓励介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通知》浮出,其它的要求退出房地产市场的央企或在之前迟疑退市的行为上另加一层观望之态度,《通知》并未明确哪些央企可以介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无疑是给须退市的央企投洒了些许侥幸入市的希望之光。“退房令”或因此客观上被“叫停”! 另外,保障性住房名曰“保障”,居住群体毫无疑问必须是真正需要被“保障”的对象,准入门槛的设置必须苛严,执行必须到位。然目前不少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却入住了收入较高的群体,或沦为这一群体的空置房,真正的“保障”对象却捂着繁多的申请材料继续蜗居于“陋室”之中。近日山西省出台新政,规

何先武:我们创造规则,我们没有规则

来源:富迪 作者:律师 何先武 律师助理 董普丽 在山西进行的这场关于“国进民退”中,备受争议的莫过于两点:其一、“国进民退”是不是对十多年来的市场化潮流的逆反;其二、“矿业征收”运动是否应当尊重既有的法律规则。关于“国进民退”是不是对十多年来的市场化潮流的逆反,我在上一期《“国进民退”的罪与罚》一文中已作了阐述,本期我们将对“矿业征收”运动是否应当尊重既有的法律规则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请注意,在前面我使用的是“矿业征收”,而不是“矿业收购”,也不是“矿业并购”。要知道,“收购”和“并购”都有一个共同的内涵,那就是平等——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也即是说,双方都有对等的话语权,有不受胁迫的讨价还价的权利,一愿买一个愿卖。而“征收”则带有一种行政强制性——被收购方只有被迫妥协和接受,而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有学者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对此,我深以为然。但我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还不等于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的存在基础和逻辑前提。法治的本质就是一种规则。试想,如果没有法治来庇护,谁敢到市场上买东西,谁也保不准你买回家的商品不是崴货,不是赝品。如果没有法治来保障,你买到假货以后,将无法索赔。无法索赔,也即没有惩戒,没有惩戒,违法犯罪就不会消止,交易信用就会流失,市场就会破产。 我们还可以举个“高端”的例子来印证我的判断。比如,在以股市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如果没有法律来强制上市公司,定期公布公司的相关信息,防止上市公司黑箱操作,那么有谁敢去买股票呢? 一个国家经济要发展,市场的培育就很重要。国家如何培育市场,这就是要创造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创新和信用,惩戒违法和犯罪。 所以,我们会发现当今天世界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法治高度健全的国家。以前,我们强调要敬畏自然,今天,我们要调敬畏法律和规则。 可我们却是一个很不懂得尊重规则的民族,无论是从官方还是到平民,都少有主动遵守规则的。所以,你会发现,即使我们制定了那么多法律,各种贪腐败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这不仅是因为我们的罚则不够狠,也不是因为我们执法部门的发现违法犯罪的技术不够高。而是因为在我们这个国家,规则的制定者也同时一个规则的破坏者。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只是一个相对超然的市场监督者角色,政府本身很少作为经济主体进入市场,与民逐利。政府主要是着眼于市

“同行同行”富迪站——律所与青年律师的共同发展

2015年7月26日,“同行同行”2015年度贵阳市律师事务所互访交流活动的第三站走进了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在这齐聚一堂的时刻,贵阳律师界的同行们围绕律所与青年律师的共同发展进行分享和讨论。 活动首先由富迪所的归东主任进行主题分享。归东主任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分享了自己律所与青年律师共同发展的经验。他采取“保基本,全覆盖”的方法,提供生活保障,关爱青年律师,留住年轻律师,也因此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之后同行们又对此进行了交流,无论是律所前辈大咖们,还是初出茅庐的青年律师师,大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各自发表的观点,在各种思想的碰撞中不断迸发出新的火花。 青年律师们说:青年律师拿什么和资深律师拼?技术。青年律师想要什么?学知识,有竞争,高薪水;找发展,找安全感,找成就感。青年律师希望律所在其成长过程中给一些空间,特别是一个独立思考的空间;找到自己的定位,找到自己的喜好,坚持自己的梦想。…… 律师前辈们说:青年律师,必须有吃苦耐劳的精神,遇到再好的团队。沉得下心来,耐得住寂寞;团队是一个相互依赖的集体,通过团队的组合才有个人的品牌,谁也离不开谁,最终是包容在一起分不开的;每个人进入律师行业后都想走专业化,我理解是所谓专业化是自身价值的体现,只有得到市场的接受才是专业化;作为律师而言,对国家社会报着法律人有的理念,但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把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好,才能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尊重。其次,青年律师要摆正心态,现阶段最重要的是经验不断积累,学习再学习,也要有谦虚的态度…… 在大家踊跃的参与互动中,这次的交流活动圆满的落下帷幕。我们既听到了归东主任的精彩分享,又通过与青年律师、合伙人之间的互动,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律所与青年律师的共同发展问题,可谓受益匪浅。同行同行的活动就像它名字所寓意的那样,让律师同行们一起前行共同进步,期待以后更多的精彩继续。

富迪律师事务所六周年所庆

十月十日,是历史上辛亥革命爆发的日子,从此两千年多年的封建制度便画上了句号,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十月十日,对于富迪律师事务所也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六年前的今天,富迪律师事务所成立了,而FD的含义Freedom&Democracy恰好与同日爆发的辛亥革命的自由民主相吻合。 如今的富迪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法律界的璀璨新星,在律师界已经得到众多客户、同行的认可,律所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业务水平不断提升。这些都推动着富迪进入更高的法律事业舞台。 今天,富迪的主任、律师、员工、朋友等汇聚一堂,共同庆祝富迪律师事务所成立六周年! 六年来,大家的不断拼搏进取,日以夜继的伏案埋首,堆积如山的卷宗材料,都记载着我们努力进取的过程! 今日,大家共同探讨,一起谋划律所的美好蓝图,期待律所更好的发展。未来富迪的成长,也将带动大家的成长;同样,大家的成长,也将推动富迪的成长。 今夜,大家举杯共饮,都衷心祝愿富迪生日快乐,越来越好。 未来,富迪将与大家一起携手,再接再厉,共同迎接美好的下一年。

本所归东主任、耿斌副主任赴南宁参加“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本所归东主任、耿斌副主任于2010年9月24日赴南宁参加“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期间与西部其他著名律师围绕律师行业发展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充分展示了本所之发展方向和理念,深得其他各位专家的认可与赞许。

本所职员参加贵阳市律师协会2012新年团拜会剪影

2011年12月22日晚,贵阳市律师协会新年团拜会在贵阳市油榨街的“全鸡宴”酒店隆重举行,本所部分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应邀参加本次团拜会并带去了精彩的文艺表演,以下为本所职员参加团拜会剪影。 上图为本所归东主任同本所部分演职人员合影 上图为参加文艺演出的五位年轻的小将(本所担任团拜会压轴表演) 上图左起分别为本所参加团拜会的耿斌律师、张光宇律师以及归东律师 上图右起为参加团拜会的张驻都律师(眼神犀利啊!),远处为律师助理董普丽和行政主管李磊(正在准备演出中) 其他所的律师与本所职员甜蜜合影(其乐融融) 上图为本所行政主管李磊进行演出前的报幕(那气势,巾帼不让须眉啊!)

贵阳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交流会——富迪站

为促进我市律师的交流,共同讨论行政法方向的法律话题,经贵阳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筹划,于2015年4月17日举办了“携手共进-2015贵阳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交流会”第一次交流活动。 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有幸作为此次活动的承办方,非常感谢业界的同行们莅临本所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通过此次活动,相信大家都有了不同的收获,期望大家以后能够更多地聚在一起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共同成长和进步。

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桂林高铁之行

四月是春暖花开的时节,总不禁让人想投入大自然的怀抱去沐浴春光。近日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为了让平日工作忙碌的同事们能够放松一下,于是组织了一次桂林高铁之行。 高铁是2014年12月才在贵州开通,感受高铁速度是我们本次出行的第一个体验。火车保持平均两百多码的平稳速度运行,窗外的景色不断迅速退后,科技的变革带来的进步还是让人感叹不已。 “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这次出行的目的地便是闻名中外的山水之地。律所的同事带着家人们一起忘记烦恼,置身于山水之间,欢声笑语不绝于耳。在路上,大家相互照顾,相互沟通,增加了凝聚力。在中国地图的一个小点上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又和大家留下了美好的回忆。 因为工作大家有幸走在一起,又因为在一起大家共同更好地工作,希望这次春游能够为大家的生活增添色彩,为大家的工作增加动力。而在未来,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要走的路还很长,希望我们大家在工作中共同努力,然后在地图上更多更美更远的地方留下共同走过的痕迹。

本所于2013年12月7日正式搬迁新址办公

2013年12月7日,本所正式搬迁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CBD大厦B2-24楼办公,办公区域近1000㎡,为一整层,标志着本所在发展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四周年所庆

2013年10月10日,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四周年庆典隆重举行,本所成员汇聚一堂分享喜悦,共话未来。

本所归东、耿斌主任参加第三届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论坛

本所归东、耿斌两位律师应邀于2012年12月22日、23日参加由万法通(北京)学院组织的第三届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论坛。这是一个纯民间机构组织的交流活动,始于2011年,主要参与者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中豪律师集团等国内知名大所,第一届由北京天同所和天津金诺承办,在京津两地两家事务所之间开展交流活动,第二届于2012年夏天在上海举办。前两届本所未派人参加。这次参加活动的贵州律师还有君越所主任薜军。 22日的活动安排在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举行,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楼,办公面积2000多平方米,装修豪华气派。早上八点半,来自全国各地四十余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约七十名律师到达会场。 论坛于上午九点开始,首先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管理合伙人张丽杰致欢迎词,接下来由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刘晓春作主题演讲:“律师在国际仲裁中的作用”。接下来由国浩律师集团创始合伙人李淳作主题演讲:“商业律师机构的第一、超一与惟一”。李淳律师演讲充满感情和期盼,令人振奋。中午合影、简餐。下午由天同所蒋勇主任作主题演讲:“高端民商事诉讼业务的信息化与标准化探索”,天同所技术总监胡清平作延展发言,探讨“无边界律师事务所”概念和未来发展。天同所是全国律师事务所小而精的典范,总共只有十名左右律师,一年的代理业务五十件左右,却创造年均超过5000万元的收入。下午五时,在经过与会律师热情讨论后结束当天的议程,乘大巴赶往广州。晚上,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宴请参会的全体律师。 23日上午九时,论坛在胜伦所会议室开始,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许永东主任首先作主题发言:“美国律所的组织、运营和管理”,接下来由胜伦所主任肖胜方作主题发言:“基于客户满意的律师专业服务营销”。下午由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波作主题发言:“公司化管理模式下的客户细分与市场拓展”,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伟作主题发言:“团队的力量”。 当天的发言和讨论主要围绕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发展的诸多方面展开,指出律师事务所如要做强做大必须引入公司化管理的全部或诸多要素,才能更有效整合众人之力办大业务,高创收,而律师个人的成长一旦融入事务所团队的成长当中,将带给律师个人

肆意的青春(东游记)

此次秋游从贵阳到施秉,向东而行,不妨称其“东游记”。加大人小孩一起共34人参加,游玩时间和参加人数均为本所活动之最。 行程:8月10日(周六),9:30-10:50,人员集结、顺便打打小牌。 周六,10:57-15:10,火车东进,开始旅程。 周六,18:30-22:45,到达杉木河,自由活动(游泳+宵夜)。 8月11日(周日),8:10-8:40,整理行装,部队向漂流地出发。 周日,9:00-16:00,漂流开始。     周日,18:45-11:45,乘火车返回贵阳,虽说晚点,但游玩了一天的大家并没太多关注,而是期待着下次的旅程。(未完待续~~~)

本所积极参加2012年度12.4普法宣传活动

由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律协主办的2012年度贵阳市律师行业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暨全国12.4普法宣传日活动,于2012年12月12日上午8:30在贵阳市河滨公园广场举行。 本所律师归东、耿斌、张柱都、邓立,实习律师龙伟林、刘明炯应邀参加了该盛会。 (本所律师积极向活动现场群众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并耐心解答在场群众的法律难题) (邓立进行新律师宣誓仪式)

本所积极参与贵州煤矿整合并购工作

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办公厅转发贵州省能源局关于煤矿整合重组文件,标志着贵州煤矿整合的开始,6月3日,省有关领导召开重要会议,要求贵州范围内的煤矿整合工作必须于今年年底整合完毕。 在此背景下,本所确定由合伙人耿斌律师牵头,组建成立“煤矿并购重组”项目,发挥本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的优势,积极参与贵州煤矿整合重组工作,为我省的煤矿并购工作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目前,项目组已与多家并购主体达成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并开展相关并购工作。

本所受邀参加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法(征求意见 稿)论证会

本所将与《贵州都市报》法制栏目联合开展法律咨询解答活动

为有效服务大众,经与《贵州都市报》法制栏目充分沟通和协商,本所将作为该栏目的战略合作伙伴,解答该栏目读者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本所还将与该栏目联合开展免费公益案件的代理。 富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耿斌律师全权负责本次合作的相关事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我所三位律师颁发《结业证书》

本所归东、耿斌、何先武律师于2009年10月份参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2009年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及培训”活动,并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结业证书》。

《关于批准设立富迪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黔司许决字【2009】第106号)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批准设立富迪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黔司许决字【2009】第106号)(内容省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2009〕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要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二、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三、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

6月产业资本抛售急 重要股东减持超去年

进入6月,在多重利空消息叠加影响下,大盘一再破位下行,6月至今上证指数跌幅已达到3.54%。与此同时,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减持力度也超过了去年同期水平,其中产业资本也加速套现手中股票。分析人士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市场或仍会保持震荡格局,建议投资者以防御为主。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减持力度超去年 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截至6月21日,今年共有425家上市公司遭遇重要股东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为36.47亿股,减持金额约为550.66亿元。而2010年同期,共有414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20.47亿股,合计减持金额约267.15亿元。整体看来,今年的减持量和减持额均较去年有较大幅度增加。   增持方面,年初至今共有183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进行了增持,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为3.24亿股,增持金额约为43.94亿元。而2010年同期,170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合计增持5.88亿股,增持金额约84.79亿元。同比来看,今年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增持行为出现了明显的下降,显示出了市场的谨慎心理。   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接踵而至的减持公告中,企业高管、控股股东、产业资本的身影竞相出现。仅在6月上旬,87家上市公司大小非股东、高管等重要股东共抛售了3.7亿股,合计套现金额70.03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的抛售1.27亿股,套现16.49亿元,增长了3倍。   纵向来看,5月的大股东减持数据仅为减持1.56亿股,套现金额17.60亿元。即使单独比较大股东减持量,6月减持量也比5月有明显增加。另外,在控股股东出现减持的上市公司中,中小企业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数量在6月均有所扩大。   产业资本增减持波折起伏   兴业证券(601377,股吧)分析师张忆东认为,由于产业资本处于企业经营第一线,最先感知经济、行业、企业运行状况,其对股价的判断力一直较受市场重视。   兴业证券的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产业资本增减持情况经历了几番起伏波折。2011年前三个月产业资本减持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到3月,净减持金额环比大幅增加,达78.4亿元,环比2月的27.9亿大幅增加,对股市产生一定压力。到4月,减持金额再度环比大幅下降,但是增持金额仍维持在历史较低水平,表明此阶段产业资本仍比较谨慎。   数据显示,到5月增持金额环比大幅增加,5月A股产业资本增持金额达到12.8亿元,较4月的3.96亿元环比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

工信部:明年力促五大行业兼并重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尽快制定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出台钢铁、有色、建材、汽车、船舶等行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21日,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作出了上述表示。他说,工信部将协调财政、国土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台针对性配套政策,消除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障碍,减轻企业重组成本;将兼并重组和扶优扶强有机结合,支持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建立重大兼并重组项目的备案制度,防止不规范操作,避免形成垄断。 加大企业兼并重组只是推动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个手段。 据介绍,工信部还将抓紧制定完善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产业在能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审批管理,三年内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李毅中在会上表示,工信部将结合创业板市场的开通,积极促成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前所未有,其中融资难是最大的困难之一。因此,工信部推进建设了信用担保体系和多层次融资体系。预计今年全年,我国4800户担保机构将为25万户中小企业提供8500亿元贷款担保。明年,工信部将继续协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金融政策,包括落实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备忘录,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营业税减免政策等。

财政部规范中央行政单位国资处置收入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施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

发改委将研究促进农民工城镇落户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政策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允许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

审慎投资创业板,勿首日盲目追高

据证券时报报道,昨日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希望各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创业板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避免上市首日盲目追高。 陈东征强调,作为新生事物,创业板市场存在较高风险,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需要付出成长的代价,建设新兴加转轨环境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也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他表示,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下,时刻保持清醒的风险意识,继续贯彻“从严监管”的理念,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扎实做好工作,确保创业板市场平稳起步,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之路。 陈东征表示,深交所对创业板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这首先是因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拥有丰富优质的上市资源。从首批报审的创业板公司来看,较充分地体现出创业企业创新、高科技、高成长的优良素质;同时,也基于中小企业板成立5年多来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保荐人持续督导、首日爆炒监控等方面监管工作的大胆探索和成功实践。相信随着创业板平稳启动和中小企业板持续发展壮大,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必将愈发显著。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 (法[2011]336号)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

证监会颁保荐内控指引 关键节点全覆盖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明确了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发行审核、定价与销售、上市保荐、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各阶段的制度建设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   《指引》主要以保荐业务的流程为主线,以关键性控制点或节点为核心,以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督为手段,对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提出了系统要求。 《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内部核查、持续督导等制度作了进一步要求,明确了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发行审核、定价与销售、上市保荐、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各阶段的制度建设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对各个对应节点内部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相应职责作出了规定。例如,《指引》明确,“保荐机构在遴选项目时应当坚持择优的原则,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指引》明确了保荐业务文件审批与管理的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项目文件的管理,确保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审慎出具并得到妥善保管,有效避免文件管理失序带来的风险。   《指引》对保荐机构建立保荐业务信息保密和信息隔离制度作出了规范,要求确保保荐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间的信息隔离,有效控制内幕交易风险和泄露发行人商业秘密导致的相关风险。   《指引》确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求保荐机构设立履行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等监控职责的部门,对保荐业务全过程持续跟踪监督。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督制度,设立履行稽核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对保荐业务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指引》,一方面可以明确行业标准,引导保荐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可以为保荐业务现场检查和采取监管措施提供依据和标准,以期在内外合力作用下,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内控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有73家保荐机构,各保荐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尽相同,具体制度安排和做法各异,所以《指引》本着详略适当的原则,对保荐业务各节点风险控制的目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安排作了原则规定,以期不同保荐机构均可据此执行。

证监会修订冻结查封证券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日前修订并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修订稿)》,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冻结证券,其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冻结证券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明确被冻结的证券是否限制卖出。   与原《办法》不同,新《办法》将实施冻结和实施查封作为两种不同情形进行表示。新《办法》明确,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实施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还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通知书。实施查封后,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新《办法》同时规定,冻结证券,其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冻结证券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明确被冻结的证券是否限制卖出。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解除卖出限制,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不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等控制资金账户的单位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的证券,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冻结的,应当于当日将冻结信息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被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不得进行重复冻结。   新《办法》同时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由“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对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l O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   (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   (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质押债券和交易对手管理,防范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信用风险。   1、收入流入部门应当据和次押债券纳入可投资债券统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动性资效率,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证监会修订冻结查封证券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日前修订并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修订稿)》,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冻结证券,其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冻结证券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明确被冻结的证券是否限制卖出。   与原《办法》不同,新《办法》将实施冻结和实施查封作为两种不同情形进行表示。新《办法》明确,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实施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还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通知书。实施查封后,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新《办法》同时规定,冻结证券,其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冻结证券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明确被冻结的证券是否限制卖出。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解除卖出限制,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不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等控制资金账户的单位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的证券,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冻结的,应当于当日将冻结信息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被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不得进行重复冻结。   新《办法》同时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由“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对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

本所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

本所现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合作期间,本所律师将在资本运营、公司治理、资产重组、金融、并购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竭诚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商住两用 恐成“钓钩” !

不少有创业打算的购房人都希望能买到既能商用又能居住的房子,然而这种“商住两用”的房子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唾手可得”!创业青年小王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小王几年前到贵阳市来打拼,希望凭借自己的一技之长来开创自己的事业。为了先安顿下来,小王想购置一套房屋。长时间的看房以后,小王并未找到满意的房子。突然,一个标示着“商住两用”的楼盘映入了小王的眼帘,经售楼人员一番介绍之后,小王认为这套房子无论是地理环境,价位还是配套设施都十分符合自己的居住以及创业要求,于是就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搬进新房以后,小王到工商部门去办理注册手续却被告知此房不是商用房,不能用于经营。此外,开发商在宣传册中“首层开办大型商场、底层超市及地下车位”的承诺却因开发商已将地下部分出售而无法实现,小王之前的期望全都破灭了! 客观而言,“商住两用”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开发商打出“商住两用”的宣传标语,目的在于将其作为诱饵来吸引购房者上钩,但能否如愿保证房屋用途却还是一个未知数。为避免“上钩”,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明确“商住两用”的真实面目。 “商住两用”并不是法律概念,实际生活中的“商住两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其一为“住改商”。“住改商”也即房屋在立项备案的时候所标明的用途为住宅,但事后部分业主将住宅物业改为商业用途,造成商住交融的状态。 其二为“住宅立项的写字楼”。由于以住宅立项的楼房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少于以商业立项的楼房,加之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比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长得多,所以开发商们都乐于以住宅立项,而以商业用房的高价出售,换取高额利润。但这种住宅立项的写字楼目前尚未被国家予以认可,购买这种楼房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 其三为底层商用,上层住宅式的楼房。用作商用的底层楼房一般是开发商楼盘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区域相对独立,对小区业主的不良影响较小。 第二,明确购房意图。在购房之前,购房人务必要明确自己购房的用途所在,居住还是商用,千万不能因贪图不具有确定性的升值预期而掉入“商住两用”的陷阱。“商住两用”虽号称可以达到“商业使用”与“住宅使用”的完美结合,但实际上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亦或是政府相关部门,都无法保证业主的居住质量。若因一时贪念而导致事后生活质量大受不良影响,那么还得自己来买单。 第三,明确楼盘用途。了解了自己的购房意图以后,在购房时,还需要询问开发商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