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斌:如何在矿业企业并购中占得先机?

来源:富迪 作者:耿斌律师

2009年山西煤矿整合事件牵动每一个矿产权人的神经,“山西模式”成为矿产资源行业整合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它逼迫我们去反复思考和判断。从本质上来看:山西煤矿整合模式是一场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传递出国家或者是说政府在对待矿产资源利益上态度的变化——政府不再满足于获取象征性的资源使用费,而是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价值,这是在土地使用资源空间不大的情况下,政府图谋的另一具有更大空间的“阵地”。
“山西模式”仅是煤炭行业整合的前奏,不会嘎然而止,而是会顺势推进,其范围也不仅限予山西的煤炭行业,而是会波及全国范围内的整个矿产资源范畴,从而推开我国矿产资源行业整合与控制的大门。在这样的大势下,作为矿权人,我们是否做足必要的“功课”,是我们在未来并购战争中是否具有“话语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决定矿业企业继续生存的必备要件。
如何在未来的矿产行业并购中占得先机?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去准备:

第一、对自身企业作有效的评估,判断企业在未来并购战争中的位置。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要对企业自身状况做一个有效的清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最具竞争力的产品、矿产储量、市场份额、资产优良程度、债权债务、人员结构、企业规模等硬件方面、与当地政府关系的考量、在行业中的影响和排名等软环境的评估,从而决定自身企业该何去何从。
第二、对企业所在地其他相同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并作出详尽的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数量、生产规模、各企业的特点、社会背景、资产结构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聘请专门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行业状况作有效的市场评估。

第三、如果将企业定位于未来的并购者,则应先确立并购的目标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目标企业的产权证明文书。涉及目标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证;
2、目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资料。了解该企业主体资格情况;
3、审查目标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情况。公司权力机构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 通过程序等相关规定以确定本次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发生法律争议;
4、涉及目标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产权属状况的法律文件;
5、目标企业人力资源使用状况;
6、调查目标企业采矿权,应包括矿产储量地质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评审备案证明、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
7、审查目标企业税负情况和纳税情况;
8、目标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企业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直接关系到企业责任和损失的可能;
9、审查目标企业自身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情况:如环保、保险、行政处罚风险等。

第四、在充分调研之后,选择确立兼并重组的方式。
结合山西煤矿整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几种方式,因此,这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作出合乎自己实际的兼并方式,并作出有效的并购方案。
上述工作仅是矿业并购的准备工作,是矿业并购的“前奏”,如何有效完成企业并购,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