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名称

现代法院职能的产生源于西方分权思想,作为审判机关它行使的是司法权中的审判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和保障但绝不仅仅服务于公权力机关和权力所有者,这不光是审判职能正当行使的基本条件,更是法律在体制框架内的价值得以彰显的最低要求。我们不会质疑这个国家的公权力为人民所授,但作为一名中国人,可能很难理解,自当法律诞生就不只是人民的法律了,他同时也是人民范畴之外的群体的法律,也行是因为我们的历史,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我更倾向于是因为我们所苟延的这个国家的体制。

中国的法院区别于国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无论这些国家的意识形态如何,从中国法院的产生就破天荒地向全世界告知,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因为我们法院的名称就叫“人民法院”,人民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术语,其政治色彩远重于法律属性,之所以在审判机关名称之前有意冠以“人民”,我想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貌似病句的国体已被隆重写进我们的宪法,这应该是全中华法律人的悲哀,虽然大多数人都无从查觉,但我始终这么认为,并非我的职业原因,更重要的是我始终不忘自己是一名法律人。说了这么多,我想说的是,法院,他应该向尚未被异化的法律本身那样,有其独立价值,不该仅仅服务于政治或仅为了满足政治需求而设立,我们不愿看到,审判机关总以人民的立场去审判罪犯,如果这样,中国的法律原则得修改为“法律面前,人民平等,敌人次之。”我们不愿看到在体制之下,人人自危,兴许明天,我们中的某个人将被沦为犯罪嫌疑人,将被“人民法院”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