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是否应当列入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问题】:我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了15年,去年公司裁员,我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计算补偿金时,我觉得公司少算了。因为公司每月发放住房补贴给我们,数额是按照工资的8%计算。但在计算补偿金时,公司说不能将该补贴计入补偿金基数。请问律师,这笔每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款能否作为工资算入补偿金基数?如果我已经从单位处领取了补偿金,能否据此要求公司补钱给我?

【耿斌律师解答】:这是一个争议性很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有的人认为住房补贴和工资是没有联系的,将住房补贴界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也有的人认为住房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应当成为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我们的意见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都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根据上述规定,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等。
你可以要求公司补钱给你,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