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价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的规定,国有土地实用权作价入股或者出资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类是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的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具体有以下两类:

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者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者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的企业。

二类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