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死裂,维修有“道”

交房时,您是否会因发现墙上有裂缝,甚至漏水等迹象而使得翘首以待的盼房心情大打折扣?不久前,律师在接受咨询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A先生于2009年10月跟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买下了该楼盘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于2010年11月交房。终于盼到了交房,一番装修之后,A先生带着家人欢欢喜喜地住进了新房子。可是没多久,A先生却发现新房字的天花板有很明显的裂缝,下雨的时候居然还会漏水。这让A先生全家郁闷至极!

看房、买房不容易,收房亦不简单。为了能住上“省心”的房子,购房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事前检查。不少购房者在签订了购房合同以后都是静侯着交房那天的到来,交房时,通常仅仅花上一天不到的时间就完成了收房事宜。然而,房屋的质量问题并不是在这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就能完全发现的,往往都是在入住一段时间后才会一个一个的暴露出来。因此,购房者最好提前去看看自己的房子,并且要根据不同的天气情况,仔细检查房屋是否存在漏水迹象等质量问题。

收房时,若发现了质量问题,一定要坚持在验收单上注明情况,并要求开发商提出解决方案,限期解决。绝不能听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直接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未过保修期的,可要求开发商保修。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明确注明房屋保修的期限和范围。若在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并且因房屋的质量问题原因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的,业主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并对此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已过保修期的,要求物业公司维修。

如果房屋的使用已经超过了保修期,那么业主就难以要求开发商继续承担维修责任。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业主也承担着保修期和保修范围之外的维修管理责任。但如果业主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就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房屋大修或中修的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四,关于退房的特殊事由。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尽管购房人已经签署了验收单,办理了入住手续,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还存在可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可能。然而退房的前提仅限于,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该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赔偿责任。